——“加刑副市长”因发回重审遭变相上诉加刑或可纠正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法治频道执行总监 薛培
网络的影响到底有多大?之前我在博客文章中已经多次说过,这是一个令人生畏的力量。
今天有朋友告诉我:“你的一连串抨击‘发回重审可能成为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恶劣手法’的文章,可能确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了,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颁布出台。今后,‘加刑副市长’李夷因发回重审遭变相上诉加刑的情形将被杜绝!”
我不知道这个朋友的信息是否可靠,但是,听到这个消息我很高兴。我查阅了最高法院的这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比发现,最高法院这次的批复与以往的批复用语,确实与众不同。
这次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是这样行文的:
法释〔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
而过往的批复基本上都会写明,最高法院是针对哪个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的。例如:
法释[2005]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存款人泄露银行储蓄卡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我做这样的对比,并不是想炫耀或揽功劳,不是说我的几篇文章就会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部司法解释,我相信这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的法官们体察民意、运用智慧完成的。
或许我的文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或许最高法院的领导谁也没看到我的文章,那我也很高兴,因为也算是“英雄所见略同”吧。但是我却真的希望最高法院院长看到了我的文章,同样,我也希望其他的民意也有一个畅通的渠道可以传到最高法院院长或其他高层领导的案头,可以及时催生一部部好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那么,这样就真的是百姓之福了。
不管最高法院出台这个新司法解释的动因是什么,我都对这个司法解释举双手拥护,对“加刑副市长”李夷遭遇变相上诉加刑一案我还会继续关注。我也真心希望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尽早兑现,不被打“白条”,希望今后被告人的上诉权可以充分得到保障,希望让李夷的案件得到纠正,让李夷上诉被变相加刑的故事不再重写。
博文催生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我和最高法院的网上互动历程:
2008年3月31日, 我在搜狐博客发表第1篇文章:《别让许霆案成为“发回重审”的遮羞布》,披露并抨击李夷遭受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变相上诉加刑事件;2008年4月3日,《中国青年报》正式发表我的同题文章:《别让许霆案成为“发回重审”的遮羞布》(有删节),被国内外媒体广为转载;
2008年4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终审裁定维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夷因上诉被加刑半年的重审判决;
2008年4月10日,我致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对第2篇文章核实,当日福建省高院宣传处新闻办公室主任和主审法官林庆高分别致电与我沟通,指出文章的“不妥之处”;经过认真核实,我的第2篇文章《请许霆案借给上诉人一个“胆”!》同日在搜狐博客和中青在线法治频道发表;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2008年5月20日,我在搜狐博客发表第3篇文章:《天大的谎言:九个“春节前的一天”钉死李夷——我来为“加刑副市长”说句公道话》,抨击李夷一案可能存在的审判不公;21日,在搜狐博客转载“加刑副市长”李夷的自白书;
2008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签发公告,公布《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并宣布该批复自2008年6月12日起施行;
2008年6月12日,我在搜狐博客发表第4篇文章:《搜狐博客文章引起最高法院重视》。
转载相关文章:最高法:不能给被告人上诉设置任何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明确指出,刑事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原判较轻的附加刑改判为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
有媒体评论指出,这一司法解释将使刑事诉讼法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更全面的贯彻,被告人的上诉权获得进一步的保障,是一个“看似细微但意义重大的司法进步”。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法本意来讲,上诉不加刑就是不能给被告人的上诉设置任何障碍,使被告人的上诉渠道畅通无阻。”
那么,这一司法解释是从哪些方面扫清被告人上诉障碍呢?
......
障碍二:发回重审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
明确二审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一审重审
记者注意到,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第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增加和加重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这是考虑到以前实践中出现过第二审法院虽然没有直接加刑,但有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由第一审法院加刑的情况。该负责人指出,因此,这一司法解释及时规定就把可能出现的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予以阻断,以求全面彻底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
是否一审判决有误,就没有任何途径加以纠正了呢?该负责人表示,通过法律规定的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而不是通过第二审程序进行纠正。依照法律规定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这样,既能够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有效维护上诉制度,对于确实必须依法改判的,也指明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位负责人说。(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我发表的第1篇文章

我发表第2篇文章前请福建省高级法院审稿的函

我发表的第2篇文章

我发表的第3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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