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万富翁“逃亡”折射出什么
作者:薛培
如果告诉你天上会掉馅饼,你肯定不会信。如果再告诉你 “六月飞雪”,你大概也觉得那只会是戏曲《窦娥冤》中的故事。
有媒体报道,今年7月30日在北京东三环长虹桥附近天空飘雪一事,中国气象局和北京市气象台日前均表示,气象部门没有监测到这种情况,而且当日北京的大气温度较高,不具备飘雪的自然条件。( 8月4日人民网、8月3日《新京报》)
看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北京“六月飞雪”极可能是欺骗百姓的假新闻。不过,今天我却要告诉你,虽然天上不会掉馅饼,也不会“六月飞雪”,但是天上却可能会掉下一份让你摸不着头脑的“判决书”!
一、亿万富翁开着宝马“逃亡”
2007年8月6日上午9:00,南京中山陵,东郊国宾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在此开幕。会议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承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协办,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到会致欢迎辞。
图为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会长应松年教授,国务院参事、中纪委暨监察部特邀监察员、副会长朱维究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副会长姜明安教授,前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会长江必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副会长马怀德教授等中国最权威的宪法、行政法专家和来自全国各地的200余名公法研究精英悉数到会,济济一堂。

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教授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教授
就在这时,会场外,突然来了一位不速之客。
此人名叫谢锡君,江苏宜兴人,在老家是一个响当当的人物,现为上海市晋鑫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晋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资产过亿元,不仅在沪、苏两地承接过多项大型工程,屡屡获得国家建筑大奖,2004年以来,他还先后投资数千万元,独立拍摄或参与拍摄了30集电视连续剧《红楼梦》后续《刘姥姥外传》、30集电视连续剧《逐日英雄》、20集电视连续剧《天情》。在苏南和上海,谢锡君的形象曾频频出现在电视、报纸等媒体。
然而令人吃惊的是,谢锡君一见到记者和各位政法官员、法学专家就说:“我今天是逃亡到这里来,向大家求助的!”
一个开着宝马730的亿万富翁,居然逃亡到了这样一个会场,他到底犯了什么事?他为什么又会闯到省委政法委书记和多个法院院长在场的会场来自投罗网呢?

图为开着宝马车逃亡的亿万富翁谢锡君
谢锡君出示了一份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07)溧执字第1373号“执行通知书”:
“谢锡君:本院已立案受理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07年8月6日前,按照判决书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2007年7月27日”。
谢锡君说:“这件判我败诉的案件,我自始至终一无所知,从没收到过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所有法律文件,法院也从来没有向我送达过判决书。直到前几天,法警向我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我才第一次见到判决书,第一次知道自己在1年前就被人给告了,还被溧阳法院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决输了官司。这份判决书,简直就是从天而降……”
经过查阅法院诉讼文书,记者了解到谢锡君一案的来龙去脉:
曾担任溧阳市建委副主任的张龙海,前几年“下海”创办了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龙海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因与谢锡君发生承包工程合同纠纷,2005年8月23日,龙海公司在溧阳起诉谢锡君,但因溧阳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溧阳法院裁定案件移送宜兴市法院管辖。2006年5月9日,龙海公司向宜兴法院申请撤诉。同年6月8日,龙海公司再次向溧阳市法院起诉谢锡君,所不同的是将一个与案件无关的溧阳人“查正吉”列为了共同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龙海公司对查正吉撤诉,以此达到了帮助溧阳法院获取“合法”管辖权的目的。
随后,溧阳法院在明知谢锡君联系方法的情况下,却不直接向谢锡君送达诉状、传票和其他诉讼文书,导致谢锡君对此案自始至终一无所知。2006年10月20日,溧阳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也不向谢锡君送达判决书,谢锡君自然无法上诉。直到2007年8月1日,溧阳法院法警在上海才第一次向谢锡君出示了这份10个月前就已经出炉的“生效”判决书。
谢锡君说:“他们的真正目的,就是要把我抓起来。因为加上利息,龙海公司总共欠我900多万元,龙海公司为了吞掉我这笔钱,早就想方设法设计陷害我,他们诬告我伪造印章罪,溧阳市司法机关曾经刑事拘留、逮捕我108天,这108天无法工作,给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后来在省有关领导的重视下,我才获得自由。现在,他们又想以我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罪名,达到再次把我抓起来的目的,这样我的损失将难以估量。”
谢锡君说,不管谁,就是有再多的钱,也经不起司法机关这样折腾。他的生意一天都离不开他,现在,他没有办法,为了不让自己再次被抓,只能开着宝马车,四处逃亡了。
二、“富翁逃亡事件”考问司法公正
一个“富翁”在司法机关的强权下,有理也说不清,尚且要四处逃亡,普通老百姓在遭遇司法不公时的无奈、绝望就可想而知了。接到谢锡君的投诉后,国务院参事、中纪委暨监察部特邀监察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维究教授非常震惊。
朱教授说:“不向当事人送达任何法律文书,甚至不送达判决,这种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做法太离谱,是十分典型的玩弄司法程序、滥用司法权力的恶劣做法。江苏在全国投资环境、法治氛围都很好,现在出现这种事情,叫人觉得不可思议。如果一切属实,我相信,这也只是极个别的反面典型,希望江苏省、溧阳市有关部门能够自己纠正。如果少数人,少数部门还坚持错误,我就有责任向中纪委等有关部门反映,呼吁查处、纠正地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图为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左)和国务院参事朱维究教授(右)
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教授,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开始参加国家的有关立法工作,他参加草拟的重要法律、法规有:《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等,他参加咨询、论证的法律、法规有:《农业法》、《体育法》、《审计法》、《气象法》、《统计法》、《行政监察法》、《土地管理法》等。
姜明安教授说,由于历史原因,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存在很大缺陷,赔偿范围太窄、赔偿标准太低,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部法律是一部“不赔偿、少赔偿”的法律,它对遭受到国家机关侵权的当事人来说,极不公平。即使之前司法机关限制谢锡君108天人身自由权的做法被确认为违法,谢锡君也得不到因此给他造成损失相当的国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和国家赔偿可能存在过大的悬殊。姜教授认为,正因为政府承担的责任太小,这种低标准的国家赔偿,往往是导致少数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习惯性滥用公权力的重要原因。因此不尽快修改《国家赔偿法》,谢锡君的类似遭遇就还会不断出现,诱发国家机关自己违法的高危因素就还会长期存在。
谢锡君又要开着宝马继续去“逃亡”了,朱维究教授对他说:“希望你的逃亡能逃出个真理来!”
2007年8月7日于南京,原刊载于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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