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薛培
今天,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2008】006号《不起诉决定书》,传真到了我的案头。因为我曾经在博客上撰写了一篇题为《天上掉下份“判决书”》的文章(http://blog.sina.com.cn/s/blog_58e3ea3001000al6.html),曝光了“亿万富翁”谢锡君投诉其在江苏溧阳法院遭遇司法不公、被迫“逃亡”等情况,此后,我就遭受了少数别有用心者在网上大肆诋毁。现在,案件尘埃落定,我也终于可以踏实了!

去年8月,当时我还在江苏某新闻单位任记者,获悉投诉情况,查阅案卷后,我在博客上撰写文章,曝光了江苏省溧阳市少数司法人员参与陷害上海晋鑫影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谢锡君一案。很快,文章引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省高级法院更是责成溧阳市法院在10日内提交了书面报告汇报案情。“记者用博客监督司法”也因此成为当时不少新闻媒体广为关注的热点事件(参见搜狐新闻:http://news.sohu.com/20070821/n251705089.shtml)。
此后,多方力量和网民一直以我的博客为平台,讨论案件、交流观点,甚至互相爆料,抖出无数“内幕”。有“知情人”质疑:“亿万富翁谢锡君逃亡是别有用心,背后隐藏洗钱等巨大犯罪”;也有网民指责“溧阳市司法机关地方保护严重,陷害谢锡君属实”。但慢慢的,本来与本案无关的我却“引火烧身”了,有网民在我的博客留言,认为我偏听偏信,“蓄意袒护亿万富翁谢锡君,甚至可能是为金钱和利益所绑架,为坏人帮腔。”
对于网民争议、不同观点,我一向尺度宽松,至今这些不同声音还保留在我的博客上,但是说实话,我也担心谢锡君如果真是个“坏人”怎么办?我岂不是真的“在为坏人帮腔”?为此,我之后又多方征求法律专家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谢锡君不构成犯罪。
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记载:谢锡君于2006年12月27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07年2月8日经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执行,2007年5月9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案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谢锡君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07年5月2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谢锡君从最早被溧阳市司法机关指控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到后来又被溧阳市检察院改控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足见端倪,溧阳司法机关明显是欲置谢锡君于死地,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可谓“一计不成,又生一计”,正如国务院参事朱维究教授评价谢锡君案所说:这是某些司法机关公然玩弄司法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一篇文章发表后,我也曾受到过来自各方的压力,为此我又再博客上陆续发表过《我对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情况说明>的“答辩”》、 《呼唤知情网友实名举报和回应》等文章回应。案件历经1年半,终于尘埃落定,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认定:“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锡君不起诉。”
至此,谢锡君可以安心了,我也可以踏实了,我想那些恶意攻击我的少数人也可以闭嘴了!
谢锡君一案当初因我写博客引起轰动,现在我再写博客给大家一个交代,可以暂时告一段落了,“博客监督司法”也算是有了个圆满的结局。
最后再补充一句,谢锡君还给我发来了他的《请求书》,请求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追究当初参与制造冤案的溧阳市司法机关和少数党政机关领导的法律责任,请求获得国家赔偿,我对此支持,或许还会继续介入!
2008年4月24日于北京
(作者现为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法治频道执行总监,网址:http://law.cyol.com)
文章链接:
《别让许霆案成为“发回重审”的遮羞布》(中青在线:http://law.cyol.com/content/2008-04/01/content_2126603.htm,《中国青年报》法治版网址: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04/03/content_21297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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